开除党籍是指党组织和党的纪检机关对严重违反党的纪律,已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党员,取消其党籍,将其开除出党的组织的一种党纪处分。

开除党籍是党内最高的纪律处分。适用于严重违反党的纪律,造成很坏影响,严重损害党和国家的利益,给党的形象和工作带来重大损失,或者犯了错误不改正,抵制党组织的教育,背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,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或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。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,其党内职务自然终止。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,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,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。给党员以开除党籍处分,必须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,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。

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,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,同时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。《纪律处分条例》明确规定: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,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,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。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,依照规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