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治县,是中国行政区划之一,行政地位与市辖区、县级市、县、旗、自治旗、特区、林区相同,属县级行政区,由地级市、地区、自治州、直辖市管辖或由省直接管辖,是中国少数民族聚居地设立的县级民族自治地方。
《共同纲领》时期,民族自治地方统称为“民族自治区”。这一时期,“民族自治区”的行政建制没有统一性的明确规定和具体划分,但它们之间是有行政层级差别的。随着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立法的推进,“民族自治区”的行政层级逐渐清晰起来,并有了一个大致界定。1952年正式将“民族自治区”划分为乡(村)、区、县、专区或专区以上等5个层级。1954年《宪法》颁布,相当于县一级的“民族自治区”改称为自治县。
中国共计117个自治县。[1]